退休人员待遇规定
1,退休职工月基本生活费标准。其中,由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的滞后性,在计算规定年度退休职工基本生活费时,按照上一年度的标准确定“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2.由于职工年度工资基数只有在“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后才能核定,因此规定在计算基本生活费时,职工当年离岗退休的工资基数按照上一年度的标准计算。
3、基本生活费不足2200元/月的,按基本生活费的平均值+2200,作为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费。
4、所有提前退休人员每月发放生活费补助600元。
5.离退休人员生活费从签订离职协议的次月起执行。
二、离岗和退休人员的管理原则
1.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11号令的规定,遵循“留五年,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原则,做好离岗退休的相关工作。
2、单位应为提前退休人员建立管理台账,特别是对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应按要求做好后期管理工作。
3.被批准离岗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得重新聘用或再就业。
4.各单位要加快内部岗位和人员的调整整合,创新劳动组织,充分利用在职人力资源,减少人员退休对当前工作的影响。
5.对离岗退休人员,按本单位人均基本工资和退休人数核减本单位基本工资,事业部、厂家、子公司绩效工资基数不变;其他单位的绩效工资基数年内不调整,次年根据生产单位减少1人带来的人均绩效工资基数增量进行调整(不减少人的单位不享受基数增量)。
6.集团公司应单独列出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费,各单位据实支付。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1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工人退休后,按下列标准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死亡:
符合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发给标准工资的8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并连续工作满2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5%;连续工龄满15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放;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放。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放。
符合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在生活上需要帮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一般不超过一名普通职工的工资;日常生活不需要帮助的,按标准工资的80%发放。同时具备两个以上退休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发放。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