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定点屠宰是指所有上市销售的生猪必须在经批准的屠宰场(厂、场,下同)屠宰。
集中检疫是指在经批准的屠宰场进行宰前检疫、宰后卫生检查和质量检验。严禁对销售的生猪进行非现场检验和市场复检。村民和城镇(包括集体餐饮单位)自养和自喂的猪,屠宰时也必须经当地兽医卫生检查员检疫和检验,防止疫病传播。
统一纳税是指屠宰场统一缴纳屠宰税。
分散经营是指在定点屠宰场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获得批准后,才进行多渠道分散经营。经营者凭屠宰点出具的检疫证明和完税证明进入市场。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贸易、农牧、卫生、公安、交通、工商、环保、物价、建设、税务等部门组成省级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组织。
各级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第四条定点生猪屠宰场点的数量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城区可能有2-3个站点,郊区和县(市)城区可能有1-2个站点,县(市)所辖乡镇可能有1个站点,范围较大。第五条《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办法》中提到的场地布局合理,即应有病畜隔离室、应急屠宰室、废水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室,并设置在屠宰加工区一定距离的主风向下风向。
(二)《办法》中提到的屠宰流程顺序为:生猪进场-饲养区-等候室-屠宰加工间-产品储存间-预冷间。
(三)《办法》所称健全的卫生消毒制度,包括宰前饲养区、屠宰加工间、应急屠宰和无害化处理场所、肉类实验室、装载工具等消毒卫生制度,使每个环节都有健全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
(4)《办法》规定,市县新设立的屠宰场实行工厂化屠宰,屠宰车间包括非洁净区、半洁净区和洁净区,各区保持一定距离,互不交叉;还规定了应提供的设施,包括合理的屠宰加工生产线,配备屠宰机械,使胴体、头、蹄、内脏不落地,防止污染,保持肉品清洁卫生,设置冷藏室、寄生虫检验室、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第六条各级贸易(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畜牧等有关部门对已设立的屠宰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不符合《办法》第七条和本细则第五条要求的,责令限期改进,逐步达到要求。
市县新设立的屠宰场应具备工厂化生产条件。已设置的屠宰场应创造条件逐步配备上述设施,在本细则颁布后半年内基本完善;
一年内仍达不到必备条件的,予以取缔。第七条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屠宰场必须凭农牧部门出具的生猪检疫证明采购和屠宰生猪,并依法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屠宰猪的胴体、内脏、头、皮分离时,必须记录相同的编号,以便对照检查。每头猪必须在屠宰后检查头部、胴体、内脏和寄生虫。第八条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屠宰场实行谁发证谁负责的质量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国有屠宰场、肉类加工厂有自检权的,由商业(贸易)部门配备的检疫员负责检疫。其他经批准的定点屠宰场,由农牧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的检疫人员实施检疫。
经检验合格的肉品,应当出具农业部统一规定的《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国家规定的胴体检验印章。交通部门凭上述证件和有关文件办理运输和出境手续。
省贸易系统内有自检权的屠宰场、屠宰场所需的畜禽产品检疫证明,由市、县贸易(商业)部门按省规定的费用向市、县农牧部门订阅后,发放到屠宰场、屠宰场。第九条新设立的县级以上国有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的屠宰、检疫、检验工作,经省农牧部门会同省贸易部门批准后,由工厂负责。具体审批程序如下:新设立的县级以上国有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符合自检条件的,由单位向当地贸易(商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农牧部门会同省级贸易部门检查验收后,由工厂承担检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