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教授协会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中国老教授协会(简称CSPA)。

第二条本会是由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上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为发挥学术专长,继续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而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推进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充分发挥协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老教授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广大老教授,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繁荣我国教育、科技和文化事业,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新的贡献。

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社会公德,弘扬科学精神,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协会住所: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

第六条本会根据国家、社会和市场需要,调动老教授、老专家的积极性,为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主要任务是:

第一,开展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促进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赞助或合作举办各类多科性民办高校,特别是办好大学后的高层次人才教育,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各行各业的需求,提供专业培训和其他形式的服务。

二、接受高等院校和其他单位的聘用,负责讲课、讲学、指导研究生、培养青年教师和教学管理、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三、坚持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并重的原则,发挥多学科优势,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咨询服务。根据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需要,开展科研、示范、评估、咨询、中介、开发等服务。办好民营科技咨询和开发研究机构,为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建设社会主义服务。

四是根据国家和政府部门的关注、市场的迫切需要和社会的需求,组织专题研究,举办高水平的学术会议,开展学术讨论和咨询,将研究成果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供决策参考。

五、参加组织和宣传科学知识的活动,采取讲座、写文章等方式,在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中弘扬诚信,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反对学术腐败,反对迷信和伪科学。

六、开展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等方面的研究和创新活动,开展对我国文化遗产的挖掘和研究工作,多出精品和人才,为弘扬民族文化、继承优良传统、培育民族精神做出贡献。

七、组织编写或翻译专著、丛书、教材和资料,推荐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科普读物。

八、开展国内、国际和地区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境外教育和科技机构的联系,组织学者互访和学术研讨,促进我国教育和科技的发展。

九、参与组织和推进青少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培养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做出贡献。

十、参与和推动社会老龄事业发展,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在科教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老教授、老专家,宣传和促进老年人科学养生长寿的健康建设。关心和维护老教授、老专家的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联谊活动。

第七条本协会的活动区域为全国。

第三章成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成员

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或其他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

二、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上,身体健康,愿意并能够参加组织的活动;

第三,拥护协会章程,自愿加入协会。

单位成员

在支持协会章程和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下列组织或单位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协会: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老教授协会;

二是一些大学的老教授协会;

三是部委直属科研院所等单位老教授协会;

四、以教授、专家为主体,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或科技企业。

第九条入会程序:

1.个人会员必须由两名会员介绍并填写会员申请表。单位会员应提交相关证明和简介,填写会员申请表;

二、经本单位成员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个人会员由协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第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获取协会的相关信息;

第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服务社会的活动;

4.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5.退出会议的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一,执行安理会的决议;

第二,完成本协会交给的任务;

第三,维护本协会的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4.与该协会交换商业信息;

5.会费的支付。

第十二条退会:个人会员书面通知协会,交回会员卡;单位会员提交书面通知,交回相关证件,处理遗留问题。

会员1年未缴纳会费或未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2.董事的选举和罢免;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动词 (verb的缩写)决定终止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其决议必须经出席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换届选举的,由理事会表决,报教育部审核,民政部批准。任期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过硬;

二、教学、科研、管理成果显著,在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老教授事业,有事业心;

四、广泛的社会交往,较强的活动能力。

第十八条本会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名誉职位根据需要任命。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能和权力

一是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2.选举和罢免执行董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三,组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建议决定名誉职务的聘任;

6.决定罢免成员;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撤销办事处、分支机构和实体;

8.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十、制定协会内部组织管理制度;

Xi。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过。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是落实理事会决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2.向理事会报告其工作和财务状况;

3.第19条第1、3、6、7、8、9、10项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其成员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通过。

第二十四条常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资格如下:

一是政治思想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爱岗敬业;

二是在相关业务领域影响力大,管理能力强;

三、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能坚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须报教育部审核,民政部批准,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就任。

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报教育部审核,并经民政部批准,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投票通过,方可连任。

第二十八条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将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通过,教育部审核,民政部批准,副会长或秘书长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行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组织起来发挥本协会的优势,为社会做贡献;

四、负责思想、政治和工作作风建设。

副总统协助总统工作。

第三十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协调所有分支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办公室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负责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集体领导班子,负责及时研究和处理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根据工作和管理需要,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交流或写作时应使用“中国老教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全称。其活动应当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对外签订合同,对外签订合同须经FSC书面授权。

第三十四条本会主办的高校、科研院所是充分发挥老教授作用的重要阵地,是本会的实体,是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的法人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该协会应积极支持和帮助,促进其发展,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金来源:

1.会员费;

第二,捐款;

第三,政府资助;

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协会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九条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协会在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应当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通过,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教育部审查,经民政部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协会因宗旨完成、自行解散、分立、合并需要撤销时,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终止的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应在教育部及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负责清算本会资产,处理债权债务善后事宜,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将清算结果报教育部确认后,报送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交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取得民政部出具的注销登记文件,即终止。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2065年2月3日经第七届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章程。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