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残疾人与特殊教育政策。
(一)古代残疾人的分类
据陆德阳和日本稻盛和夫考证,在先秦两汉南北朝的诗集里,出现了“仁济荐楚韵,幼子问残”这样的诗句。古代有很多表示残疾的词,如“废、病、伤、损”等。虽然内涵和外延略有不同,但残疾人都是指那些肢体和感官不全或有器质性功能障碍的特殊人群。中国古代有明确的残疾人分类,大致和现在一样。
1,失明,失明-视力残疾
在先秦古籍中,常用"比"、"蒙"、"比"、"盲"、"苗"等单个词语来表示视力残疾。根据郑玄的区分,解释为“无目痈,有目痈而不见,有目痈而不见”。失明是指双眼失明;多指单眼失明。有很多词是从“边”这个词派生出来的,
如盲人、工人、教师、丈夫等。,代表各种不同身份的盲人。
2.耳聋和言语障碍-听力残疾
中国古人很久以前就明确指出:“耳聋不应使你听”“五声之和,不可耳闻为聋”。从《生聋》可以看出,当时对先天耳聋和后天耳聋的区别已有了初步的认识。
3,笨拙,哑语残疾
语言残疾是指发音器官不能正常用于口头语言交流的生理缺陷。先秦时期常表现为叹息,后来表现为哑巴。比如《诸事不顺,六害》说:“人皆困倦,而眼瞎;哎,我不知道。”
4.跛行、跛行、绞窄和挛缩-身体残疾
肢体残疾包括上肢残疾和下肢残疾。《说文》的解释是“死了,没有右臂;无左臂”,指上肢残疾。腿脚残疾,行走不平衡称为跛行跛行,是指下肢残疾。挛缩是指上下肢混合残疾。比如宋代陆游的《剑南诗·为健康》就提到“挛缩不苦,犹害于四肢”。
5、骆驼、佝偻病、软骨病、侏儒症、部分死亡——身体残疾
驼背是指一个人的脊柱向后凸出,无法伸直的身体残疾。先秦时期,驼背在古汉语中常以弯腰或弯腰来表示。
侏儒是指身材异常矮小的人。部分死亡是指中风引起的瘫痪和瘫痪。
6、笨、笨、笨——智力残疾
在古代汉语中,常用白痴、傻、蠢等单个词或痴呆、蠢等两个词来表示感知、记忆、语言、思维等智力障碍。比如《说文》指出:“白痴慢,所以是智慧的对立面。”“笨,天生愚笨无知,分不清南北。”葛是指今天的轻度智障,所以有“小傻逼就是葛”的说法
7、癫痫、癫狂、癫狂、癫狂——精神残疾
古人常用癫、狂、狂、狂等词来表示精神障碍等精神残疾。《泰于萍兰》提到“阳气独盛,
是癫痫。“这些词的用法和现代没有太大区别。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人们对各种残疾人都很重视,并进行了细致的观察。古人用来描述残疾人的词语很丰富,可以很清晰的将不同类型的残疾人进行分类。这些为后来各类残疾人的安慰、治疗和教育奠定了基础。
(二)中国古代对残疾人的政策。
在古代欧洲,人们把各种各样的残疾人视为“被魔鬼缠身”和“受到上帝的惩罚”。残疾人可能再次受到任意伤害,他们的处境非常悲惨,他们的生存权得不到保障。相比较而言,中国古代对残疾人的态度是比较文明的,他们中的一些人有时会得到一些救济、帮助和同情。
从《夏商周社会生活史志》中可以看出,当时提出了“保利养众、恩幼扶老、济困济困、体恤贫困、容病安乐”等具体的残疾人税收减免政策。(李周地管大司徒)这里提出的六种扶助,不仅与残疾人直接相关,还与残疾人的生活间接相关,如“扶老”、“振贫”、“关爱贫困”。上述政策不仅仅是想法。当时可以任命萧思图、等地方官员“比九分贵贱老弱病残”,具体落实有关识别残疾人、为残疾人减税、安排残疾人生活等事宜。
沿袭夏商周时期的思想,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些小诸侯国也开创了问诊养病的做法。所谓“养病”,就是“照顾残疾人,为官员提供衣食”。秦汉、三国、南北朝时期,一些开明的皇帝还派大臣对残疾人表示仁慈,对患六病不能存活的人,给予五斗,“另设作坊派医生抢救”(《北史·魏本纪·汉高祖孝文帝》)
为了扶持残疾人,从隋唐开始,不同规模地设置了“哀田制”(隋朝)和“福田制”(唐朝),以便从这些田地中获得相对固定的经济支持。此外,还设置了“抢救总作坊”(隋代)、“惠民药局”(元代)、“疗养院”(清代)。
(C)奴隶社会中残疾人的教育
在中国古代,残疾人不仅得到了同情和慈善,还接受了一些教育。据记载,周代的盲人教育已经达到相当的规模。一个300人的盲带分为上边(40人)、中边(100人)、边霞(160人)。有两名博士和四名参谋军士分别担任硕士和小教师。这些大师和小老师本身也是从优秀的盲人音乐家中提拔起来的,专业水平高,有作为盲人的亲身经历。因为学生多,老师少,推测采取了课堂教学和个别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在周代,除了盲人的教育之外,还有哑(聋、哑)、残(跛、断)等其他类型的残疾人(侏儒)。比如“古人以弃子为主要占卜师。”(《荀子·知望》)当时,巫师希望为许多重大决策服务。从国家出兵打仗,普通人的红白喜事都离不开法师。因此,这些残疾人也必须接受特殊教育。到了周代,残疾人教育不是盲目的实践,而是开始形成最初的理论。比如,人们已经意识到“生而不能学”,只有通过一定的教育和培训,残疾人才能获得谋生的技能和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时候,人们已经隐约意识到,对残疾人的教育比对正常人的教育更重要。
(四)封建社会对残疾人的教育
从公元前221秦始皇称帝到公元前1911清朝灭亡,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一些皇帝为了赢得民心,巩固自己的统治,也采取了一些抚恤和救济的措施。但在一切都低人一等,唯读书高的封建社会,能系统接受教育的残疾人都出生在官僚和富人的家庭,普通人却望尘莫及。
清政府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颁布的《秦鼎小学章程》明确规定:凡(1)过低者,不得获益;(2)受困于疾病的人要休学。次年颁布的《设置小学章程》中仍有规定:“适龄儿童精神失常或无五官不能为士者,地方士绅、董事可套出地方官,经其调查后免除上学。”可见,封建社会对残疾儿童的教育是排斥的。
据记载,清朝也有公开的以貌授官制度。“举人的三门科目都会考不中进士,但他们可以答完榜后再被授予官职。不考文,只考貌。”这对于学习的残疾人来说就更加不利了。
但是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刻苦学习,以顽强的意志取得成功的残疾人层出不穷。从古至今,有很多身心残疾的残疾人,让生命的价值熠熠生辉。比如左丘明,双目失明,却写出了《左氏春秋》和《国语》两部历史著作。孙膑砍断了双腿,却能凭借智谋克敌制胜,写出了著名的军事著作《孙膑兵法》。司马迁锒铛入狱,却带着一身残疾完成了中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史记》,被鲁迅先生称为“离骚,史家的绝唱”。此外,发明纸张的蔡伦和率军远征的郑和也是遭受宫刑的宦官。他们的毅力和才华是书籍中一代又一代残疾人的光辉榜样。
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的特殊教育,尤其是残疾人教育,在周代以其辉煌的成就走在了世界特殊教育发展的前列。但是,特殊教育行业和其他学科一样,在进入封建社会后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无论是学科的独立性和科学性,还是特殊教育的立法和发展,都逐渐拉大了与当代西方世界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