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保险公估公司排名

上世纪80年代,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成功召开,中断了20多年的中国保险业务开始逐步复苏,国内保险市场重新焕发生机。与此同时,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在内的国内保险中介市场也进入了快速发展期。

但当时保险市场的发展更注重业务的拓展,而不是保险服务的完善和提升。因此,保险代理人制度和保险经纪人制度发展相对较快,而保险公估人制度发展较慢。虽然在1990年,新中国第一家现代公估人——保险理赔公估技术服务中心在内蒙古自治区正式成立,对国内保险公估人的发展起到了示范作用。但此后,全国只有零星地区建立了保险公估组织;直到2000年6月5438+2月,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才第一次在广州举行。

2000年后,国内保险公估行业逐渐开始受到重视,国家及时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引导和促进保险公估行业发展。但是,由于发展时间和程度的限制,我国保险公估人的角色、地位和作用,如立场的独立性、立场的中立性、结论的客观性等,都受到制度发展的局限性的影响,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1,保险理算员应有的角色定位。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评估、检验、鉴定、估损和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收取合理费用的公司。

与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不同,保险公估人最大的角色特征在于其独特的角色定位和角色作用。

角色定位

在保险中介的角色中,保险代理人主要代表保险人的利益,而保险经纪人则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估人不倾向于任何保险当事人的利益,始终保持客观、公正、中立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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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保险公估人与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委托关系,保证了保险公估人在开展公估工作时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保险公估人可以不受委托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约束和影响,因此公估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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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公估报告在实践中对保险理赔纠纷和司法审判具有重要价值,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估人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估结论的客观性必须得到保证。

角色功能

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险中介行业和保险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基于上述保险公估人的定位,本文主要分析其在保险理赔和行业市场发展中的作用。

众所周知,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目前国内各类保险市场主体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如保险公司设置不合理的保险条款,规避拒赔;被保险人恶意欺诈骗保,导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矛盾突出,影响了保险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保险公估人作为独立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第三方机构,基于客观、公正、中立的角色,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评估、检验、鉴定、定损和理算等保险服务。其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结果不偏向任何一方,可被保险合同双方同时接受,有利于缓解和规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确保保险理赔的客观、公平、公正,促进保险行业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2.保险公估人角色定位的现实发展。

当然,上面所说的角色定位和角色功能,更多的是基于保险公估人制度发展的理论视角。从国内保险公估人市场发展的实践来看,目前我国保险公估人很难保证绝对的第三方中立。

虽然近年来,国内保险公估机构的数量逐年增加,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收入也不断提高,但其市场业务发展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陷入被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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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国内保险公司一直以来都有自己的查勘员、公估员和理赔员,一些低端的保险公估员更依赖自己的理赔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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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一些高端的保险公估业务,如航空航天、核电站、石油勘探等。,因其标的价值高、专业技术要求高、资金投入和经营风险大,大多被国外一些保险公估公司占据,国内保险公估机构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力。

目前保险公司主要是将一些程序复杂、涉及专业技术领域较多、需要大量时间和精力的理赔案件委托给保险公估机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自身的成本投入。

客观而言,国内保险公估业务市场较为狭窄,业务来源多为保险公司委托,导致保险公估机构的生存和发展更依赖于保险公司。在这样的市场运作背景下,保险公估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很难保证同样的主导地位,更谈不上公估活动的客观、中立、公正。一旦在保险事故评估中,保险公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伤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就极有可能影响其与后者的后续业务合作,进而影响保险公估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保险公估机构很难保持绝对的第三方中立。

3.加强保险理赔管理,重视保险公估监管。

国内保险公估人的角色和地位问题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要改变这种市场状况,还需要众多市场参与者的参与。尤其是在保险公估市场秩序失衡的当下,投保人主动维权的意识和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对于规范保险公估市场秩序,重塑保险公估的作用和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积极维权——重视保险理赔管理

基于保险公估业务市场现状,被保险人应积极参与并加强保险理赔管理,成立专门的理赔团队,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内容应该包括:1。事故资料的收集、审核和检查;2.保险合同条款研究:3.保险理赔的沟通、协商、谈判(保险公司或保险公估机构);4.采取司法手段提起诉讼。

公估监管——加强保险公估监管

目前,国内保险公估人制度的法律法规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保险公估人业务经营的规范管理处罚,如建立更加明确、严格的保险公估人责任处罚制度,明确保险公估人执业过程中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及应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通过强有力的监管,规范保险公估人的市场运作,重塑保险公估人客观、中立、公正的第三方角色。

我国的保险公估人制度由于起步较晚,发展不完善,目前还不能保证保持绝对的第三方中立地位。在保险理赔实践中,被保险人应加强主动维权,重视保险理赔管理;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市场监管,重塑保险公估人的角色,有效发挥其重要的中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