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全文。意见指出,根据2019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的部署,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完善市场机制,不断完善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失能老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以信用为核心、以质量为保障、以分散为支撑。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供给结构持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提升、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确保到2022年,在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老年人及其子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以下为意见全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等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显著。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尚未充分激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有效供给不足、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对养老服务的需求没有得到有效满足。根据2019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的部署,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完善市场机制,不断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失能老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以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分散监管的服务管理。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供给结构持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提升和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确保到2022年,在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显著提高老年人及其子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善服务的改革。

(1)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制定“免责和失职追责”责任清单,制定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坚持最严格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企业注册基本信息共享至省级平台或者省级部门之间的数据接口;民政部门要及时下载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加强事后指导和监管。加快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65438+2009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以及其他业务范围和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和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等信息记入其名下,并根据其业务性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办民办养老机构的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含痴呆,下同)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养老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性质,确定保障范围,允许其余床位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所得资金将用于支持对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制定公办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化评估标准和遴选规则,加强合同执行监管。公办民办养老机构的运营者应当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机构的资产和运营情况,并及时报告突发的重大情况。(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国资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解决养老机构消防检查问题。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实施养老服务业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注重分类指导,明确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局、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自纠,提高自我管理水平。利用学校、工厂、商业场所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农村敬老院、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通过消防验收,并于2019 19年2月底前,由省民政厅报请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意见,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应急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4)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以减税降费为重点。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要求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研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对社区内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饮食救助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收减免和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为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5)提高政府投资的准确性。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强使用,到2022年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接收经济困难老年残疾人的养老机构,不论经营性质如何,均按上述老人人数享受同等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全面梳理目前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制定省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人才培训等服务。(财政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打造一批有影响力、有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保护。已在外地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当地开展经营活动时,不得要求其设立子公司。实施城乡结合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若干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做好养老服务领域的信息公开和政策引导。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和发展评价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分类标准,加强统计监测。2065438+2009年6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现有支持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服务供求信息或投资指南。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标准,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集中清理和废止各类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如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拓宽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

(八)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畅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综合运用各种工具,做好支持小额贷款等政策的落实。对符合信贷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要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切实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过程中金融机构违规收取手续费、评估费、承诺费、基金管理费等问题,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清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土地、设施等资产抵押融资。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高度规范化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组织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适当拓宽保险资金来源渠道投资养老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从事养老服务业的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优惠利率和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扩大养老服务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根据企业资金回报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期权和还本付息方式,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设施设备,开发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和用品。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养老机构等回收期长的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成后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允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为债券提供增信。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养老服务业项目建设和运营。(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落实外资养老服务机构国民待遇。境外资本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内地养老服务发展,享受与境内资本同等待遇。境外资本在内地设立的养老机构,如果获得政府的保障对象,则获得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将老年康复产品和服务纳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览范围,探索设立老年康复展区。(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三,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十一)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和教育培训制度。2065438+2009年9月底前,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各类高等学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课程,在普通高等学校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中医康复等相关专业。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街道(镇)、社区(村)开发一批老年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为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就业。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对从事养老服务的贫困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引导其到养老服务机构工作,吸纳从事养老服务的贫困人口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毕业年度新招收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就业实习补贴政策,对实习期期满后保留率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就业实习补贴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建立养老服务表扬机制。研究设立全国养老服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项目。组织开展全国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按规定授予获奖者“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晋升相应的职业技能水平。开展关爱养老护理员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和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在全社会尊重他们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员会、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扩大养老服务消费

(十四)建立和完善长期护理服务体系。研究建立长期护理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估等行业规范,完善衔接居家、社区、机构的专业化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完善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综合考虑失能、痴呆、失能等情况,对老年人的能力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和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全面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和残疾人补助制度,加强两项残疾人补助政策的衔接。加快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推动形成符合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鼓励开发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个性化长期护理服务。(民政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银监会、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发展普惠金融中的养老金。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在地级以上城市开展老年人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抵押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计产品,科学确定费率。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开发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障管理服务。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发展养老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养老金融产品,适当放宽符合信贷条件的老年人依法申请贷款的年龄限制,提高老年人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满意度。扩大养老金目标基金管理规模,稳步推进养老金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可以通过差别化的费率安排,设定优惠的基金费率,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养老金目标基金。养老目标基金应采取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控制基金下行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银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开展全国老年产品及用品创新设计大赛,制定老年产品及用品目录,搭建产学研协同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出台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办法,推动在养老机构和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开展均衡营养与膳食的系统研究,开发适合老年人营养健康需求的膳食产品,逐步改善老年人的膳食结构。(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老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加强联合执法,组织开展针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防骗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及时调查核实,发布风险提示,依法稳妥处理。养老机构为了弥补设施建设资金的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根据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确保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员会、人民银行、银监会、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十八)提高医养结合的服务能力。推动现有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优势互补,简化医养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在进行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机构举办或设置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养老机构和内部医疗机构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变更登记项目或者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推进农村和社区医养结合,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老年人健康医疗服务的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务人员在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在职称评定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进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一体化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设施,为居家老人提供服务。将失能老年家庭成员护理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红十字会开展养老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培训。大力发展政府买得起、村里用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人膳食、定期探访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创建“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以社会养老组织为载体,以社会工作者为依托,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大力培育老年志愿者队伍,加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积极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继续开展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继续大力推进质量隐患整改,按照问题清单逐一登记销账,确保所有敬老院整改合格。加快制定养老机构安全标准和规范,制定保障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和认证制度。完善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面,鼓励居家型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和养老责任保险。(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应急司、市场监管总局、银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实施“互联网加养老”行动。继续推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推广目录,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深入应用。在全国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防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提升服务体验。利用互联网和生物识别技术,探索建立老年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加快全国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加强老年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信息安全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定期走访独居、空巢、留守老人的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及时发现突发风险。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和服务引导作用。探索公开招标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家庭、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老年人的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项。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注意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良好品德,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和作用,鼓励他们在自愿的基础上从事传播文化和科学知识、参与科学技术开发和应用、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等社会活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建立国家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促进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和师资的共享,探索教育与教育相结合的新模式,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和老年服务机构提供支持。积极探索部门、工业企业和高校举办的老年大学服务社会的途径和方法。(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推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四)实施贫困人口供养服务设施(养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高贫困人口服务设施(养老院)建设标准纳入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2019起,实施特困人员服务设施(养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支持特困人员服务设施(养老院)建设,改造提升护理床,开辟失能老人护理单元,确保所有愿意入住的特困人员得到集中供养。逐步将特困户服务设施(养老院)改造为区域老年人服务中心。(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落实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从2019起,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以奖代补,引导和帮助现有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对于因总建筑面积小或条件限制难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加强物防和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的住宿场所、主要活动场所和康复医疗室安装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和灭火器。(财政部、民政部、应急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实施老年人居家养老改造工程。2020年底前,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和建档立卡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失能人员家庭,全部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进行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引导城乡老年家庭进行老龄改造,根据老年人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的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因地制宜。(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员会、扶贫办、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七)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和分级规划建设要求。2019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了未编制整改方案、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未落实“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使用等问题。完善“四同步”工作规则,明确民政部门在“四同步”中的职责,民政部门将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使用。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存在拖延、缩、停、不建、不付费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住房建设范围。对于空置的公租房,可以探索允许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让他们为社区老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饮食救助、教育等服务。市县政府要制定政策措施,将闲置设施整合到养老服务设施中;整合转型过程中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有条件的地方加快养老服务资源整合和集中运营。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独栋建筑或建筑内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不再要求出具近期搬迁方案说明、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说明、环评批复文件或备案回执。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者规划滞后的,应当在编制或者修订城镇总体规划时予以完善,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民政部、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八)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政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出具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等合法材料申请划拨土地。自然资源和民政部门应积极协调落实土地分配政策。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现有商业服务用地和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根据老龄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比例、消防验收等用地和规划要求。(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务院建立了由民政部牵头的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工作衔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抓好落实。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养老服务政策实施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显著的,在安排财政补贴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选择相关试点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并予以鼓励和表彰。各地要充实加强基层养老工作,加强区域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

国务院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