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的子女与生父母是什么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再存在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法》的规定,被收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可见,收养的法律效力有两个方面:一是建立新的法律关系,二是解除旧的法律关系。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是天然的血缘关系,不可断绝。但在法律关系上,一个人只能有一个父母,不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父母。否则,社会关系会变得非常混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一个人被他人合法收养时,以他为中心的血缘关系有两种,一种是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缘关系,一种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虚构血缘关系。面对这两种血缘关系,法律必须做出选择,只能确认其中一种具有法律意义,受到法律保护。从收养关系的本质来看,有关方面拟生父母子女血缘关系的目的是否定或“回避”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天然血缘关系,在法律上承认和保护基于收养关系而拟生的血缘关系,并赋予有关方面相应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同时否定被收养人与其近亲属包括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在法律上“断绝”被收养人。至于收养关系确立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经济或精神上的相互帮助和照顾,法律不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