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养权!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另一方后,如果另一方出现不利于孩子日后成长的情况,可以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尽到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行为,或者其他子女* * *与其共同生活,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行为能力有限的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有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应当听取子女的意见。但离婚时孩子不满10周岁,若干年后满10周岁,孩子明确表示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的抚养权。还有其他改变的合理理由。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 *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 * *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尽到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 * *共同生活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3)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对方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的变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