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九小场所的规定

法律分析:九小处指:1。购物场所: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小型商场(商店、市场);2.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口100人以上的小型餐馆、酒店等商业餐饮场所;3.住宿场所:10房间或20张床位以上的小旅馆;4.公共娱乐场所:位于建筑物一层、二层、三层,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小型公共娱乐场所;5.休闲健身场所:10人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酒吧、茶楼、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型休闲健身场所;6.医疗场所:20张床位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医院、社区医院等小医院(诊所)、疗养院、疗养院、福利院;7.教学场所:20张床位以上的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学生人数超过100人的非寄宿学校和学生人数超过20人的非寄宿托儿所和幼儿园;8.生产加工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在10人以上,或者有10人以上的职工宿舍,或者有独立生产经营场所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按照国家规范要求不需要配备自动消防设施的生产加工场所;九、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和储存场所。

法律依据:根据消防安全九小场所界定标准,本标准所称的消防安全九小场所,是指餐饮、购物、住宿、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销售、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具有一定规模,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下列场所:1 .购物场所:2。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口100人以上的小型餐馆、酒店等商业餐饮场所;3.住宿场所:10房间或20张床位以上的小旅馆;4.公共娱乐场所:位于建筑物一层、二层、三层,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小型公共娱乐场所;5.休闲健身场所:10人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酒吧、茶楼、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型休闲健身场所;6.医疗场所:20张床位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医院、社区医院等小医院(诊所)、疗养院、疗养院、福利院;7.教学场所:20张床位以上的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学生人数超过100人的非寄宿学校和学生人数超过20人的非寄宿托儿所和幼儿园;8.生产加工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在10人以上,或者有10人以上的职工宿舍,或者有独立生产经营场所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按照国家规范要求不需要配备自动消防设施的生产加工场所;九、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和储存场所。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