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沙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两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沙市生猪

屠宰管理办法》等两部市政府规章。

(2003年4月5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长沙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长沙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已分别被《长沙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代替,决定废止。

本决定自2003年5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