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做SPA时被服务员从轻处理,但要5万元赔偿,被拒绝了。女方的要求合理吗?

浙江温州,一女子去足浴店做SPA。她刚刚脱了衣服。突然,一个服务员闯了进来,吓得女子大叫起来。原来,该女子正在脱衣服接电话。男服务员要送茶盘。敲门后,她等了三五秒。没人回应,她就直接进去了。一进门,她就看到那个女人光着身子打电话,然后赶紧退出,关上门。

事后,女子非常生气。她以为自己的私处被男服务员看到了。她先是向足浴店提出索赔5万元现金,后又提出赔偿2.68万元免费门票,但均被足浴店拒绝。

女方的要求合理吗?事实上,俱乐部对这一事件确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女性在做SPA项目时,一般会穿暴露的衣服。理疗会所会让女服务员进去送水,可以避免这个结果。或者男服务员在没有得到顾客明确回答的情况下,在进入房间之前不要进入房间。

但是这个会所在服务客户的时候,确实有很多地方没有考虑到位。里面的服务员基本和本案的服务员一样。只要顾客没有明确拒绝服务,门没有锁,他们就会默认顾客允许服务员进入。

石女士没穿衣服,不小心被服务员看到了。她可以要求俱乐部补偿她的损失。因为石女士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我国《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示同意的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进入、拍摄或者窥视他人的住宅、旅馆房间等私人空间。

石女士在接受水疗服务时,她的包间其实是私人空间。所以男服务员没有经过她的明确同意就进入了这个空间,已经侵犯了她的隐私。但石女士要求俱乐部支付5万元或2.68万元的优惠券,实在是“狮子大开口”。

从监控上看,当服务员发现她一丝不挂时,不到3秒钟她就迅速走了出来,说明服务员没有打扰的意思。而且她要求赔偿金钱的诉求也没有法律支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八条:侵权行为已经对人造成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一般只有在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像本案中,石女士只是被看了一眼,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也没有患上严重的精神疾病。要求俱乐部精神赔偿是不可能的。

并且精神损害赔偿有两种:严重精神损害和一般精神损害。隐私泄露等事件属于一般精神损害,慰问金赔偿金额一般在2000元至8000元不等(具体金额也可能受当地经济水平影响)。如果石女士和俱乐部对簿公堂,最后的结果可能是俱乐部和服务员向她赔礼道歉。

女方的要求不合理。其实发生这样的事件,一方面是因为俱乐部服务存在漏洞,另一方面也与石女士本人有关。她应该有最基本的陌生情况下的防范意识,门一定要锁好。由于会所内人员凌乱,即使会采取一切特别的安保措施,也没有办法完全防范有心人。

还好事件只是服务员不小心进了房间。如果有恶意的服务员或顾客利用石女士不关门的习惯对她进行侵犯,后果可能就不止是一瞥了。一定要对自己负责,不能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