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一)贯彻中医药法律法规,起草和组织中医药发展规划;
(二)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许可和监督;
(三)管理中医药继续教育、师承教育、健康教育和对外交流;
(四)中医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市、区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中医药发展。第七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成立中医药专家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为中医药发展提供建议;
(二)整理和研究中医文献和民间中医诊疗方法和技术,促进中医理论和技术的发展;
(三)为有关部门制定中医药管理政策提供专业意见。
中医药专家委员会由名中医、名中药师、行业协会推荐的专家、卫生行政部门的中医药管理人员组成。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中医药行业协会是由中医药医疗机构、中医药企业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自律性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范贸易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组织中医药学术和业务交流,普及中医药知识,推广中医药技术,培训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
(三)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评估;
(四)调解行业内部纠纷;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加强中医药文化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用。
每年65438+10月22日是中医药宣传日。第二章保障和促进第十条市政府成立中医药发展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政策;
(二)协调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中医药发展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定期召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发展改革、科学、工贸、国土规划、财政、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体育旅游、市场监管、药品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参加。第十一条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涉及中医药的政策时,应当征求中医药专家委员会的意见。第十二条市、区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发展,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投入,重点支持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中医药人才培养。
市、区政府可以设立促进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基层医疗、教学、科研和中医药普及工作。第十三条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市、区公立中医医疗机构补助补偿机制,制定有利于推进中医特色医疗服务的补助补偿措施。第十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制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时,应当支持中医药发展。
市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诊疗收费标准时,应当体现中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服务价值。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广东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五条市、区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支持在疾病预防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在保健和亚健康诊疗方面的优势,开展预防保健服务。第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在确定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当平等对待中医医疗机构。第十七条市、区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和评价制度,制定有利于中医药人才培养和评价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