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健康与健康促进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促进会的名称为中国卫生与健康促进会,英文名称为中国卫生与健康促进会,简称中国健康促进会和CAPSH。第二条中国健康促进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卫生系统老领导、专家学者发起,中国大陆、台港澳地区从事医疗卫生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一级社会团体学术机构。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中国大陆、台港澳地区的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大力推动我国医疗卫生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和改善我国健康状况,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实现全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强与国外医疗卫生教育的交流与合作。第四条:协会的方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本着服务大众的原则,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努力提高中华民族的健康科学知识水平,建立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第五条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式,本会设立若干职能部门,接受中国民政部、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第六条协会地址:中国北京。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任务是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疗卫生科普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二是组织医疗、药学、保健、医用生物制品、保健康复、医疗器械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国内外学术、科技研讨、交流、宣传、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健康产业的科技水平和产业化程度;第三,开展咨询服务;四、组织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五、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和科学考察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合作;六、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期刊、图书资料和电子音像制品;7.发展国际学术交流;八、承办上级和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
第三章成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第九条会员条件凡认可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其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践行科学道德,愿意加入本协会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1.个人会员:1,医药卫生类院校毕业并取得相应技术职称(资格);2.非医学院校毕业但从事医疗卫生教育工作的职工;3.从事医疗保健、医药卫生行业领域并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的人士。4.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学会或组织的会员,可以跨协会申请加入本协会。二是愿意参加协会活动,拥护协会章程,支持协会工作,与协会专业相关,在协会业务(行业、学科)上有一定影响,在医疗卫生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单位会员。第十条办理入会审批手续的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发给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出具证明。第十一条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功率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享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并对其进行监督;3.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相关学术活动;4.优先考虑协会组织的国际会议,派代表出席国际会议;5.优先在协会刊物上发表论文,获取协会出版的相关资料。6.自愿加入协会,自由离开协会。二、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执行本会的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3.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科技推广和科普活动;4.参加社会公益活动;5.按要求缴纳会费。第十二条各种会员证书(聘书)由本协会统一印制。第十三条会员退出俱乐部,应当书面通知俱乐部,并交回会员卡。会员一年内未缴纳会费或未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不能再以我们会员的名义开展活动了。第十四条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本会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其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董事的选举和罢免。审议第四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理事会的工作原则和任务;五.通过提案和决议;6.决定终止;7.决定其他重大问题。第16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始得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的,必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延长任期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八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国会闭会期间,它领导理事会的工作,并对全国议员大会负责。任期五年。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2.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执行理事;第三,准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6.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决定罢免各类委员;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Xi。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该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任期五年。执行主任由理事会从董事中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同意方为有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工作时不超过62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的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方可就任。第二十六条本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将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协会会长的职责如下: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的职责如下: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实体的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4.决定办事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协会的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承担理事会交办的相关任务。第三十一条根据需要,协会将设立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第三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职务、技术职称、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金来源:会费;2.国内外个人或团体的资助或捐赠;3.相关部门的资助;4.在法律允许的经营审批范围内从事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5.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本会资金来源必须合法,资金必须用于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之间分配。第三十五条协会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时,必须与接收方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本会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三十七条经费用于办公费、科研费、学术活动费和自身管理费用(含工作人员劳务费)。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由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出,经理事会通过后,提交全国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终止,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全国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方可生效。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于2011年4月由协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协会会徽为以蛇和杖为中心的圆形轮廓,杖上缠绕一条蛇,背景为中国地图。图片顶部和底部的字符分别是协会的中文繁体全称和英文缩写“CAPSH”,蓝底白字。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