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医保卡会失效?

法律分析:根据《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医保卡在下列情况下失效:1。冒用他人社保卡在医院看病,用他人社保卡支付本应由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2.把自己的社保卡借给别人。3.使用社会保障卡在医院开具超过患病所需量的药品,囤积药品或者将开具的药品转卖。4.用社保卡购买保健品、日用品等非药品类物品。5.伪造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疾病诊断证明等。,并以此作为医保账户的报销凭证,进行医保诈骗,套取社保资金。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情节严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就医和购药应持本人医疗保障证,并主动出示以备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医疗保障证件,防止他人冒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采购药品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险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现金、实物返还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转卖药品提供便利,不得借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之机接受现金或实物返还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二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篡改、销毁医疗文书、医疗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不得编造医疗服务项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窃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的。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