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人因捣毁一家健身俱乐部而被捕。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一,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1.犯罪者有不同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随意毁坏财物等。,而其目的就是为了发泄不满,炫耀实力,扬名立万。根据《现代汉语词典》(1983版)的解释,任何?是吗?不限,不限,你喜欢什么?的含义。在制造事端的场合,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不会发生争执和矛盾。实践中,很多寻衅滋事的案例,都是因为行为人认为受害人在说自己的坏话,或者做了对自己不利的事情。更何况他根本就不喜欢别人。施暴者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地找受害者的茬,随意编造借口,利用话题挑起事端。这些所谓的理由往往是不合理的,受害者往往不知道自己被施暴者伤害的真正原因。

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行为人的心态是故意毁坏财物,追求他人财物价值的贬值。一般来说,都有一定的原因,或基于对他人的报复,或基于嫉妒,或基于其他原因。故意毁坏财物的理由是肯定的?正当理由?还是?理性?当然,再正当、再合理的事由,也不能用刑事手段解决,但在普通人眼里是相对正当、合理的。如果事业薄弱,社会普遍相信?因为?不能成为损坏财物的客观原因,但应认定为无事生非,属于寻衅滋事;另一方面可以认为是一种原因,属于故意毁坏财物。

2.行为违反的对象不同。

从两罪的犯罪客体即被侵害的法益来看,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对公共秩序的损害超过了经济损失。因此,寻衅滋事罪被归入《刑法》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者的所有权,在刑法中被列为侵犯财产罪。

3.行为违反的对象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出于不合理的动机或目的,随便毁坏公私财物,其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模糊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与被害人有纠纷和矛盾。他犯罪是为了发泄愤怒和报复。犯罪客体明确具体,侵害的是特定人所有、保管或者使用的财物。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和非特定性必须将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犯罪行为联系起来,不能简单地谈前者而不谈后者。

所谓不确定性,是指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选择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而不是行为发生时的不确定性。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指向特定的人或物,则认为犯罪对象是特定的,这实际上否定了不特定犯罪对象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4,行为领域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行为地具有开放性和不特定性。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无论是自己动手还是纠集他人实施犯罪,为了避免被人阻挠,往往会选择相对隐蔽的场所和不易被察觉的时间段。

5.不同的定罪标准

两罪在犯罪成立的客观标准上也有区别。在寻衅滋事罪中?随意破坏公私财物?的情况,?认真的?构成犯罪,还有?情节严重?它不仅仅是根据被毁坏财产的价值来判断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情节严重?包括损坏或侵占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随意损毁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他人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其他严重情节。

因此,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毁坏了价值较小的公私财物,但如果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则足以成立本罪。但故意毁坏财物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因素是看行为人故意毁坏的公私财物是否属于其所有。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浙江省现行规定,包括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聚众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产损失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