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谎言:刘医生是骗子?
标签:刘洪章刘洪章案刘太一刘太一案中国新闻周刊颜冬雪杂谈分类:健康
记者闫冬雪你好!
看了您在《中国《新闻周刊》》(2009029)上发表的文章《审判刘医生》,我不得不说,这篇文章存在重大错误,也有很多文章进行了分析。
媒体终于发声,中国《新闻周刊》歪曲“审判刘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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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文章“审判刘医生”是一个大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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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成之子王刚反驳陈祖嘉谎言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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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对刘洪章案件的处理不存在过错——一位知情法律专家就《中国新闻周刊》的报道回答了一位网友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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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作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权威媒体,发生这样的重大失误令人遗憾。而且这篇文章被很多重要媒体转载,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恐怕案件真相出来后,相关媒体会相当被动。
我从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公正性、舆论导向三个方面来谈谈这些重大失误的原因,供大家参考,希望在新的后续报道中加以改进。
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1)记者应对其报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报道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新闻,歪曲或夸大事实。
本文开头说的是{ 2007年2月65438,在《中国新闻周刊》第47期“疯狂的健康”系列文章中,本报记者曾以“刘医生”的形式,曝光了刘洪章父子并非“闯祸”,而是正处于事业巅峰。一年多过去了,本刊已经接到了好几个收到“治太恩惠”的人打来的电话和来访。令人惊讶的是,其中一些访问者甚至已经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但他们仍然试图为“刘医生”辩护,我希望这本杂志可以告诉他们,“刘医生”的理论仍然有一些道理——他们纯粹是要求继续被骗。}
这段话清楚地表明,记者在调查之前就已经下了结论,先入为主的观点很难保证客观性和真实性。另外,这段话的逻辑也有问题。一个已经“知道自己被骗”的人,为什么还要为“刘医生”辩护?“受害者”怎么又变成“医生太粉丝”了?
(2)信息来源必须真实可靠。要深入新闻现场收集第一手资料,保证新闻要素的准确性;未经证实的信息应予以说明;除了需要对信息保密之外,还应在报告中注明信息来源。
读了《审判刘医生》的原文,文章中对案件的主要描述基本都来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察院和法院这两个对案件最有权威知识的部门,似乎都没有说话。
从这个案件来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第一个认定“刘太一”制造、销售假药的人。但其在立案后并未参与检察院对此案的侦查和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信息至少不是最新的,对案件的描述也不是第一手资料。既然是对刘医生的“审判”,那么关于该案审判的信息就是最重要的新闻元素,除了塘沽法院宣传部说了“有点敏感”两个字,记者没有得到第一手资料。
(3)认真核实报告内容,包括基本事实、背景资料、引用语言等。稿件中使用的声音、图像、数据、文献摘录等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科学、统一。
关于案情报道内容的核实,记者似乎除了全部采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说法外,并未核实。
比如说刘太一医生的药品是假药,除了“天津在回函中特别指出刘的行为属于制造、销售假药”之外,没有看到具体的证据来佐证。有没有对特定药物做过成分分析和疗效考察?
文章后来说“按照现行的药品检验标准,只能对照现有标准检验样品,看样品是否符合标准。”刘洪章卖的药是自制假药,成分不明。药典里没有它的标准,所以药检所无法检测它的成分。“如果药物是中药,无法检测并不意味着它是假药。这等于推翻了之前的说法。
再比如,报道全文引用了陈祖嘉的文章《刘太一杀了我妹妹》,似乎也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核实。你可以看看陈祖嘉妹妹的儿子王刚在一封公开信中说的话。
(4)报告中的细节必须真实,不能有夸张、想象和夸大。报道中使用的声音和图像应来自与报道主题相关的新闻现场或编辑活动,而非个人编造或拼接。
作者似乎对重要细节不够重视,文章中关于重要事实的矛盾之处很多。例如: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制造、销售假药罪”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法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提起诉讼。半年后,2009年5月20日,经塘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塘沽法院以“制造、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两人进行了审判。}
那么起诉的罪名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还是“非法经营”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呢?
此案也涉及一些法律常识,记者做了错误的描述。比如“保外就医”只能适用于要服刑的人,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保外就医”。“只有一次补充侦查的,法院必须在受理案件后六个月内宣判”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对于公诉案件,法律规定法院要在两个半月内宣判。
报道难免会遇到一些专业性的问题。如果能认真请教相关专家,这种低级错误是可以避免的。
(5)在报道、解释、说明和评论事实时,要充分把握和正确反映社会生活的本质和主流,避免因表面的、片面的报道而使公众对事物的判断出现偏差或错误。
在描述刘医生的支持者时,记者使用了许多奇怪的词,如“刘医生的铁杆粉丝”、“受害者”、“信徒”,这显然是有偏见和误导的。
{这些邮件来自上海、北京、深圳、吉林,寄件人各不相同,但邮件的形式却高度统一:都是EMS快递寄的,信都是两页纸,都是打印的,都套在EMS蓝色快递信封外面,甚至连装订位置都离左上角一厘米,信和EMS信封用订书钉在一起。外观如此一致的快件,看上去就像从妈妈肚子里出来的多胞胎。}
这段话是什么意思?想告诉公众这些信是同一个人写的?好像没有人会订快递信封以外的信吧?“装订位置都是离左上角一厘米,信件和EMS信封都是用订书钉在一起的。”这应该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档案管理员做的,对吗?
新闻报道的公正性
(1)新闻工作者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职业理念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忠于事实、追求真理的职业精神。
从《审判刘医生》一文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作者的偏颇,这样的报道很难做到公正。
(2)坚持准确、公正、全面、客观报道的原则。不要报道影响公众利益的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
2007年,你报道了“刘医生”,说他是骗子。不排除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延续以往报道基调的可能。
(3)区分报道事实和评价事实,不得将评论或猜测作为已证实的事实发表。
这是你最大的问题。报告中这样的问题太多了。
比如“刘医生案”中最关键的问题是药品假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有提供该药物是假药的事实。“这种药是假药”应该只是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一种描述。
(4)案件报道不应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判断。不偏袒诉讼的任何一方;案件判决前不得作出定罪或定性报告;不暗访庭审活动;公开审理的举报案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这个就不用说了。报道直接称“刘医生”是骗子。
(5)避免任何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和居住地的歧视。
显然,该记者对“刘医生”的支持者使用了歧视性的“信徒”一词。
新闻报道的舆论导向
真实性和公正性是报道的基本原则。除了真实性和公正性,新闻媒体更大的责任在于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简单来说,就是帮助有关各方沟通理解,有利于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矛盾,挑起事端。
(1)新闻工作者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当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面临严峻挑战。医疗费用在上涨,但慢性病发病率还在上升,因病致贫、缺人缺钱的现象不断发生。名人在支付天价医疗费用后继续死于癌症。
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发布国务院22号文件,提出支持、鼓励和保护中医药发展,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发挥中医药优势,为人民健康做出应有贡献。“刘医生”是中医“非法行医”的典型案例。如何判断,可能决定了中医的发展方向。
记者对此案的报道不真实不公正,没有起到很好的舆论引导作用。
(2)在报道重大事件、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时,要注意分寸、时机和力度,解疑释惑,积极引导。不炒作、刻意制造舆论“热点”,误导受众。
但宋并不是唯一的信徒。一份长达百页的汇款记录,记录了全国各地求医者的膜拜。这些汇款单从两千到几万不等,主人来自某生物研究所、环境科学信息中心、卫生监督所、县人民医院、政府人防办、水利局、日报社、公安局、财务部...还有一个乡镇的村,一个县城的中学食堂,一个老工人的退休娱乐室...
这样的话不合适。把全国各地“刘医生”的支持者称为“信徒”“崇拜”,暗示这些人是迷信的。这有无事生非之嫌。这不是有意激怒他们,制造社会问题吗?
通过网络等渠道向党政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是合理合法的,也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应该用暗示性的话故意挑起事端,危害社会和谐。
《审判刘医生》一文也有一些亮点
我把你07年的文章和现在的这篇文章对比了一下,还是有进步的。最大的亮点是,你还采访了刘医生的一位“粉丝”,还专门用了一章的篇幅做了报道。虽然言辞有失偏颇,但毕竟揭示了一些事实。从这点来看,比两年前的报告更全面,有进步。
供大家参考,欢迎交流看法,谢谢!
宋·肖斌
网名是“真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