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罚禁养区散养户

法律分析: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收集、储存、清运、处理污水、畜禽粪便、尸体,防止恶臭气体排放。未采取措施防治恶臭气体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以654.38+0万元以上654.38+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整改或者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市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收集、贮存、清除和处理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治恶臭气体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6.5438亿元以上6.5438亿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整改或者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