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创造优美的生活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

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科研机构、成品油和危险品储存单位等。、因特定工作需要养犬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市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社会各界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卫生、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参与的养犬管理协调保障机制,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本级养犬管理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犬只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犬只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流浪犬控制处置、犬只管理电子档案等工作。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市养犬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登记、收容、流浪犬管理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捕杀狂犬病,处理让犬恐吓他人、驱赶犬只伤害他人、扰民等非法养犬行为,协助管理流浪犬。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病防控,以及犬只诊疗监督和对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的指导;犬只电子标识的植入与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犬类经营主体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对犬类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六条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相互配合,做好养犬信息登记和养犬知识宣传工作。制止违法养犬行为,并向区城管或者其他负责养犬管理的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发的纠纷。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依法养犬、科学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活动,定期组织养犬人开展养犬知识培训。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知识的宣传,引导养犬人文明养犬。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个人依法从事犬只收容、救助等活动。

倡导养狗人给狗绝育。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如不听劝阻,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举报投诉。

区城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协作机制,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和投诉人。第二章养犬管理标准第十条个人养犬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住所的合法证明,并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个人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

(二)房地产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四)饲养导盲犬和扶助犬的,应当提交残疾证明等材料。

养犬单位应当有独立的场所,配备犬笼、犬舍、围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并安排专人饲养管理犬只。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专门养犬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四)本单位饲养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图片及说明。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饲养小型犬、中型犬和大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

个人每户养犬不超过2只,其中每户限养1只中型或者大型犬。单位因养老院需要养犬,每个独立办公场所限养两只;因养老院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养犬数量的,应当书面说明。

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定数量的犬只过户、转送他人或者送犬只收容所。

烈性犬名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