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英文名: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为:由保健食品、营养食品、保健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支持中国生产者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充当政府及其成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部门做好保健食品、营养食品和保健行业的管理工作;协调会员关系,引导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科技进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广东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指导和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区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广州。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有关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会员学习贯彻;
(二)代表和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及其经济利益,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协助政府构建和谐社会。
(三)规范行为,加强行业和会员自律,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规章制度,加强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产品促销行为的自律,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行为。促进行业和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予或者授权的行业内企业资质认定和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评定、检查评估、行业评比和奖励等职能。
(五)受政府委托承担行业调查、决策咨询、评估论证、规划、培训、评估等工作,以及相关行业重大投资、转型发展项目的可行性初步论证。
(六)协助行业内企业和成员单位实施名牌战略,自主创新,开发新产品,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协助政府制定和修订行业标准,提升核心竞争力。
(七)就评选行业内涉及成员企业的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等产品的评价向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
(八)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国际交流,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产品展览等活动。
(九)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开展协会宗旨和政府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成员
第八条凡直接从事保健食品、营养食品、有机功能食品、食疗保健、药膳、凉茶以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保健品生产、销售、科研、检验、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成为协会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行业领域有一定影响: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条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会员申请;
(二)秘书处受理的申请,经审查后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卡。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的活动;出席会员代表会议;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我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和退出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自觉参加协会活动;
(六)向本会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员费: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董事单位每年支付10000元;执行董事单位每年2万元;副总单位每年100000元;总裁单位年薪20万;工委年薪20万。
第十四条会员退出俱乐部,应当书面通知俱乐部,并交回会员卡。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五条会员不遵守章程的,行业协会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对其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除名处理。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解聘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和监事;(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三)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关于罢免委员的建议;
(五)对协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本组织章程和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是,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会员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出席会员半数以上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章程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
(二)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的具体工作和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领导协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会员资格和对会员的处分,提出会员的除名建议;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协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应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董事表决后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该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并向全体董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或以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执行董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规则和程序:
(一)由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行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的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协会有特殊情况的,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协会秘书长由常务副会长兼任,由会长提名,实行聘任制。秘书长和主席不能在同一个企业中产生。主席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任期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批准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五)遇有特殊情况,以常务理事会的名义决定重大事项,事后召集常务理事会,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的财务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税务、会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事有权作为无表决权的参与人向董事会提出问题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协会的资金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协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者单位、会员和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会应当及时、如实回答捐赠人、资助人或者单位、会员和监事的询问。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和协会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审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将接受主管税务和会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四十条本会的年度报告、换届选举、法定代表人变更和清算,必须接受登记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协会应当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和展览,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流,开展行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和社会捐赠等。,并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由本会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撤销议案: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三)协会分立或者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宗旨继续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终止本协会的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经协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于2006年6月24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