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医疗护理结合项目方案
(2)提高医养结合的服务能力。提高居家医疗与护理相结合的服务能力。通过“互联网+医疗健康”和远程医疗,将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延伸到家庭。提高社区医疗服务能力。建立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整合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区域养老医疗资源,有效对接巡诊、家访等居家医疗服务。提高养老机构医养结合能力。养老机构可以通过服务外包、委托运营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规范的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医养结合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轮训机制。发挥中医药医养结合作用,探索建立中医药保健人员师资和适宜技术培训基地。
(3)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医养结合。简化医养机构审批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要新设法人或者进行法人登记。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医疗卫生产业。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培育居家健康养老服务企事业单位。支持社会力量为不同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教育、旅游、医疗保健和社会参与等服务。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和评估。建立各部门各负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实现医养服务共同部署、共同检查。推动京津冀医疗协同发展。
(四)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发展大学教育和技能培训。优化普通高校、职业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健康管理等相关专业设置程序。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实行医师执业场所区域注册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在医养结合的机构执业。
(5)建立和完善支持保障体系。鼓励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疗养老机构建设。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应当适当支持医疗、护理事业的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养老产业债券,鼓励商业银行创新抵押贷款产品,拓宽信贷抵押物范围。推进按病种、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推进石景山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经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根据老年人的风险特征和需求特点开发专属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加强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整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处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