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中四种不合理的合伙人股权结构分析

股权结构的设计是关系到企业命运的重要环节,决定了谁是企业的实际控制者和核心力量。在这里,曼德企业服务介绍四种不合理的合作伙伴所有权结构!

1,股权过度集中

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企业无法摆脱“集权”和家长式的管理模式。公司进入规模化、多元化经营后,缺乏制衡机制,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增加,企业承担的风险也会随着公司的实力同步增加。

可能的问题:

A.公司行为很容易与大股东的个人行为混淆。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将承担更多公司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

B.当大股东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处理公司事务时,会导致小股东争夺控制权的不利局面,对企业造成的损害不可估量;

C.大股东往往忽视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的权利容易受到侵害。

2.持股比例太均衡了。

所谓均衡的股权结构,是指公司主要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相当接近,没有其他少数股东或者其他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极低。

持股比例过于均衡可能出现的问题;

A.容易形成股东僵局,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

B.容易激化股东矛盾。

C.容易造成公司控制权和利益索取权的失衡。

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如果一方不是绝对强势,往往是为了防止以后争夺公司的控制权,在双方之间设定一个平衡的股权比例。如果有两个以上可以对抗的投资者,形成的股权结构会更科学。但如果只有两个投资者可以对抗,就会形成均衡的股权结构。

3.夫妻股东

实践中,这种情况大多存在于民营企业。很多私企创业之初是夫妻关系,公司注册是夫妻关系。另外,根据工商登记的强制要求“公司股东必须为两人以上”,但其他人不被信任,因此,公司登记为夫妻,实质上是一人经营。

夫妻公司股东结构的优势;

比较容易统一意见,公司管理出现僵局也不合适。

夫妻公司股东结构的缺陷;

A.夫妻公司管理活动不规范,没有“公”“私”之分。在hotchpot,存在法律人格会被否定的法律风险;

B.感情和事业不分。夫妻关系一旦出现危机,就会带来股权和公司控制权的争夺;

C.夫妻财产约定不清,夫妻股东真实持股比例不清。

4、家族企业找人做名义股东。

有些家族企业喜欢让家族成员在工商局登记为股东,但这些登记的股东没有实际出资,真正的股东和管理者也没有工商登记的痕迹。有明显的股东,也有隐名股东。一旦出现家庭矛盾,或者道德危机,显而易见的股东处置自己的股份,或者投票反对隐名股东的意愿,就会产生法律纠纷。

公司股权结构设置不当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法律风险。为了限制公司股东任意请求解散公司,我国《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

1,主要要求:

原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被告:公司(其他股东只是第三人)

2.诉讼原因:

(1)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二)股东表决时达不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两年以上不能作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三)公司董事之间发生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4)经营管理出现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注意事项:

股东提起解散诉讼时,不得同时要求清算。清算时,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公司自行组织清算或向法院申请清算。

基于: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人民法院裁定解散公司后,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热门公司注册信息请点击:郑州公司注册、武汉公司注册、长沙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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