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解读: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正确用药,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本文是关于发展生态渔业建设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文章。

1.发展生态渔业是改善海洋环境、增加环境容量的有效途径。渔业部门应当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模式,根据渔业水质选择和推广适合水产养殖的品种和方法。根据不同品种的生物学特性,进行合理轮作、套种、混养。如贝藻混养、鱼虾混养、虾贝混养等。在示范的基础上,可以利用人工鱼礁和人工放流来增加资源,从而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二、新建、扩建、改建海水养殖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渔业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环境评价。经评估适宜养殖的,在发放养殖使用证时,必须对养殖场所的设立、养殖种类、密度、饲养、施肥、用药等进行监督管理,防止海洋环境污染。

三、渔业部门要加强养殖水域管理,实施科学养殖和生态渔业,认真组织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养殖产品质量和食用安全。海洋污染直接损害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直接损害国家和渔民的利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既是保护渔业资源,也是保障渔业生存空间,对渔业可持续发展和保护渔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