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宋代监察制度改革的特点。
一、宋代行政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1.中央行政监察机关。
宋代监察机关沿袭唐制,设置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防官恶,执纪守纪,大事上庭辩,小事上弹弹。”在官职设置上,御史台并不是因为官职高而实际授予的,通常只是作为官员授予朝臣,以表彰其功绩或勤勉,所以御史台中丞成为御史台的最高官员,掌管评判台湾政治。
有三个院落,分别是国子监、国子监、国子监。三院分为1个国子监,2个国子监,6个国子监。在分工上,国子监被任命为国子监副科长,协助国子监处理台湾事务。改革后,袁峰被任命为国子监副都督,但仍保留国子监副都督的职位。纠正官员的错误,御史掌管朝廷,“察六曹百司之事,正其谬见,举大事,正小事”。御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官职,负责监督官员、户部、刑部、兵部、礼部、工部。在唐代,御史一职由宰相任命或推荐,而在宋代,则由皇帝亲自任命。
此外,御史台还有主簿和检察官。主簿的工作主要是接受公务,启封文书,监督失责,审查书簿。检查法负责检查法律条文,有时也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两人都是御史台的主要官员。按照惯例,一般都是由御史台主任发起的。只有哲宗曾经改变过旧法,但在崇宁初年恢复原有制度时仍保持不变。只是偶尔会出现御史台主官和副官都空缺,但主簿和检法由御史台在殿中发挥的特殊灵活情况。虽然他们只是行政编制内的官员,但由于他们的地位,
为了保证监察官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更好地行使监察权,宋代规定只有担任过两任县令的人才有资格担任监察官。这是宋代以前的历代法律所没有的。宋初,御史在没有一定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奏百官,奏不准也不用负任何责任。而且还明确规定,御史每两个月必须奏一次东西给皇帝,叫做“风闻”。当他到达宋仁宗时。钢琴演奏不准确的人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宋初,门下省在唐代谏官的基础上设立了谏院,但其主要职责不是劝谏君主,而是声讨属下的违法行为,并对政府各部门的措施提出“谏”的意见。谏院和御史台又称“台谏”,逐渐产生了台谏与御史一体化的趋势。
2.地方行政监察机构。
宋朝也非常重视对地方官员的监督。为了防止地方权力的扩张和藩镇的重生,宋朝多次缩减地方权力,如缩减地方财权、收回土地等。
方的司法权集中了地方官的任命权,最终形成了地方一切权力都在皇帝控制之下,地方官由朝廷任命的局面。为了遏制州县行政长官,宋又设置了一个“通判”的职位,作为州督察,专门监察地方官员及其下属大臣。
宋代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是以巡察州县制度为基础的。北宋对地方行政区划的监督,取法巡院之意,设置各种过境使节,导致大区道路向行政区过渡。从唐代巡院的传承来看,其编制和总监特征非常明显,故称之为监。宋代的督抚并不是像唐代那样的单一制度,而是各路四司互不隶属,衙门也是一处不同。每个部门在行政职能上各有侧重,但都有监督职能,相互牵制,相互监督。一些位于边城要塞的道路被设置为军事区域,在各县之上。
监管部门职能广泛,但主要以捅刀子为主。刺人的对象包括地方行政的各个方面,其职能主要包括刺人贪赃枉法者,检查失职者,检查无能、年老、多病、懒政者,引用收税违法者,负责本部门内官员的考核,推荐官员,参与和监督地方刑事狱案的审理,参与地方的管理和监督。参与地方防灾救灾、兴修水利工程等民政事务,督促外地州县官员及时劝农,以自己的方式镇压农民起义,其他监察机关两年巡视一次所辖地方,以后每年巡视一次。遇有灾荒,他们还会不时巡视,订立各种协议,避免与州县官员勾结或利用巡视机会向人民勒索钱财。
3.行政监督立法与行政监督思想
宋代行政监察立法随着皇权巩固的需要而不断扩大。其内容主要集中在《清源篇》和宋代诏令中。同时也有侧重于地方的监察立法,包括《宋刑法典》的科举制度和《监察司互检法》。它集中规定了监事的职责和被监督人违反的措施,也对监事行使监督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宋代的行政监察制度反映了其行政监察的主要思想。一个是“重典治恶”,表现在宋代监察范围广。上至皇帝下至百姓,建立了一系列的原则和规范,在全国上下布下了严密的监督网,对违法官员进行了地狱般的惩罚。二是“制衡相对权力,防止官员拉帮结派”,从对御史的监督和对地方官员的严格监督就可以看出来。第三,“重臣以传智”,宋太祖“戒杀士大夫以示后人,宋末无欧剑以供文官”,为谏君者提供了宽松的环境。“大臣讲一件事,可能要追究责任,但会落到一个官员头上,然后就散住在各处。”。
第二,宋代行政监察制度建立的原因。
1.宋代监察制度建立的历史背景
宋代以前,贵族是统治中国的重要政治力量。平民文士只能在皇权和贵族权力的夹缝中生存,难以有所作为。唐末五代,中原陷入长期战乱。虽然军阀混战从根本上摧毁了贵族的势力,但在乱世,武力决定一切,于是武术家们纷纷向自己致敬,带着全州各县刺探神器。抄写员经常成为武术家。情况相当尴尬。公元960年宋朝崛起后,宋朝的统治者吸取了五代十国的经验教训,对军事人员深怀戒心,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加以防范,其中最根本的就是“以言抑兵”。在宋朝的皇帝看来,最差的文官不过是贪赃枉法,而最差的武官可能是夺取天下,想想祖先建国时的经历。这让君主们不寒而栗。在这种背景下,宋朝建立了一套以御史台为中心的监察制度,对士大夫委以重任,并为他们提供相对宽松的谏言环境。
2.强化皇权专制的内在需求。
理论上,国家设置官僚的目的是让他们为君主和天下百姓服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官员们显然更愿意在报恩、对得起人民的誓言下,为对方服务。虽然他们之间没有权力的斗争和牵扯,但一旦整体利益受到侵害,即使侵害来自君主,也往往会遭到官僚集团的反对。因此,对于君主来说,官僚集团形成自己派系的倾向是一个挥之不去的噩梦。如果官僚集团中有足以影响舆论、鼓舞人心的实权人物,情况会变得更糟。因此,代表最高权力的君主不得不继续从事“反对官僚扩张其私人利益的斗争”
3.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思想战胜了百家争鸣的理论,从汉代开始成为统治整个国家的指导思想。时代越发展,统治者对他的依赖就越大。为了整合帝国,维护王朝的需要,历代君主都尊儒术,以儒治天下。儒家对忠义观念有很多解释和强调,但忠义观念并不意味着对君主的绝对服从。对于士大夫集团来说,“忠”不是一种“只强加于自己的片面义务”。事实上,皇帝在接受部下的忠诚时,也有区分忠臣和奸臣的义务,即“以诚示陛下,不可偏信他人,以使忠义观念道德化。”承认做出这种行为的人是忠臣。在宋朝,所有的皇帝和官僚都熟悉孔孟。因此,需要建立一种制度来赋予不同层次的人“忠诚”,即皇帝可以遍布可调教者,臣民可以“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第三,宋代行政监察制度对当代的借鉴意义。
一是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行政监察制度的重要性。
宋朝皇帝非常重视监察制度和监察机构的建设,懂得以权制约权。行政监督制度的运行能够长久,主要是因为权力的相互制衡。两者之间的权力最终平衡在皇权手中,使专制皇权得以延续,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为了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建设,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现行的行政监督制度。为此,首先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我国行政监督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二,保证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保证监察官员独立行使监督权。
监察机关的相对独立是宋代皇权史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在封建专制制度下,为了维护皇权,皇帝限制官吏权力,防止大臣作乱和贪赃枉法。他在加强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的同时,不断调整和完善行政监察制度,使监察机关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皇帝亲自掌控一切监察活动,为监察官员独立行使监察权提供了组织保障,避免了行政系统对监察制度的控制,使行政监察活动免受行政官员的干扰,有利于更好地履行行政监察职能。
第三,形成严密的监督体系,必须建立严密的监督体系,才能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
借鉴宋代的历史经验,监察机构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多元化、全方位、严密网络的监察体系。因此,我国在设置监察机构时,应做到中央监察机构与地方监察机构相结合,一般监察机构与专门监察机构相结合,常设监察机构与临时监察机构相结合,特别是专门监察机构与临时监察机构相结合。同时要避免机构过多造成的机构臃肿、行政效率低下。
[参考文献]
[1]张建声:《行政监督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
[2]南池子《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演变》,黑龙江社会科学,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