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政策2022

门诊医疗

(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参保城乡居民(大学生除外)门诊统筹起付线为100元,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个人承担50%。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

大学生普通门诊待遇由市医疗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2)一般医疗费用。实行药品零差率并与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执行普通诊疗费补助政策。一般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费和一次性材料费)和药事服务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标准为:参保城乡居民门诊治疗每人每天3元,签约医生具体支付方式和服务费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普通医疗费用标准根据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三)“两病”门诊药品、慢性病、特殊疾病和危重疾病的医疗费用。在“两病”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无起付线,支付比例为50%;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为200元(新冠肺炎功能障碍除外),支付比例为60%。新冠肺炎不设功能障碍起付线,支付比例为60%。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免赔额,支付比例为80%(血友病除外)。血友病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危重抢救性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参照参保地住院待遇执行。

“两病”门诊药品、慢性病、特殊疾病和危重疾病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四)白内障超声乳化及人工晶状体植入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白内障复明项目治疗条件,在经办机构签订的白内障复明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单眼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状体植入术,每例支付500元;不符合治疗条件的,在约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每例限额1300元。

(五)特殊规定药品医疗费用。有特殊规定的药品数量、名称、年度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

住院医疗

(一)参保居民在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雨花区、高新区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支付比例为75%;市级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000元,支付比例为65%;省级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500元,支付比例为60%。

纳入我市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北京、天津等城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按省级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2)参保居民在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雨花区、高新区以外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线为100元,支付比例为92%;县级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00元,支付比例为80%。

(3)参保居民在市内中医医院住院,每次住院起付线比同级综合医院低100元,最低100元;报销比例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高3个百分点,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7%。

(4)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的单病种、日间手术等病种收取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不设免赔额,不进行项目定价。

(5)在医联体(* * *)中,参保居民因同一疾病需要转到下一级医疗机构且治疗不间断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费用时,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线;在不中断治疗的情况下,将患者转入上级医疗机构的,在计算住院报销费用时,从上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费用中扣除下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费用。

(六)医疗机构已开通省内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按本市同级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执行,实现省内就医。

(七)备案后转往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每次起付线为2000元,支付比例为50%。未经备案,转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4000元,支付比例为30%。自费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转到异地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保险不予支付。

(八)在居住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异地长期居民发生的住院费用,按本市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执行。

(九)未评级的医疗机构,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确定起付线和支付比例。

第十七条?城乡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与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支付比例挂钩。从参保缴费的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缴费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2017之前有此政策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2017及以后,连续缴费保费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中断保险,重新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比例不超过95%,全市范围内中医医院住院患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比例不超过97%。

第十八条?保单范围内分娩住院:

(一)自然分娩的限额为1000元;

(2)剖宫产限额为1750元。

第十九条参保城乡居民,使用甲类药品、甲类医疗服务支付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的个人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负担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自付5%(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余95%按个人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规定比例支付;使用乙类医疗服务,个人先自付15%(肾透析5%),剩余85%(肾透析95%)再按规定的个人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比例支付。

第二十条?参保城乡居民使用河北省规定的一次性用品(丙类除外)。个人先自付30%,其余70%按个人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规定比例支付。

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各项医疗费用的年度限额为20万元。

第二十二条?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按照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一)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

(三)应由公共卫生承担的;

(四)在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省就医的;

(五)身体素质、保健消费、健康检查;

(六)在监狱服刑期间;

(七)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参保城乡居民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为10月1至2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