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畜禽养殖应当遵循预防动物疫病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确定管理办法。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牛羊屠宰行业管理,实行归口管理。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治和生猪产品消费的实际情况,制定生猪屠宰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屠宰厂(场)设置、政策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定点生猪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自治区、直辖市,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的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生猪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生猪屠宰证;屠宰场(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生猪屠宰变更证明。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确定的生猪屠宰厂(场)名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厂(场)区的显著位置悬挂生猪屠宰标志牌。
生猪屠宰证书和生猪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屠宰证书和生猪屠宰标志。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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