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禁区内繁殖的政策

农业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联合发布《畜禽养殖禁止区域划定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禁养,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范围内养殖畜禽;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搬迁或者限期关闭。

禁止养殖区是法律禁止的规模以上养殖场或者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不是所有的养殖活动。规范禁养区的划定和管理,杜绝以清理代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简单做法,是实现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与环境保护和谐统一的要求。近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坚决迅速取消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禁养和超范围划定的禁养区。这是打着环保旗号,通过划定禁养区,发展包括生猪在内的畜禽养殖业非法经营的一剂猛药。根据《畜牧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居住区、文教科研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建设规模高于省级政府确定的养殖场。划定禁止养殖区的首要目的是为了防范环境风险,比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模化养殖场一旦发生污染物泄漏,将导致严重的污染后果和巨大的损失。同时,规模化养殖场产生大量粪尿,排放的恶臭气体会影响生产生活环境。因此规定在城市居民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禁止建设规模以上养殖场。此外,为防止对风景名胜区景观、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破坏,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规模化养殖场。需要注意的是,禁止养殖区依法禁止的是规模以上养殖场或者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并不是所有的养殖行为都被禁止。此外,禁止养殖区的划定必须严格限制在法律法规(包括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不得随意扩大,更不用说以改善环境为由,利用划定的禁止养殖区清理养殖业,以清理代替治理。但一些地方在禁养殖区划定和管理过程中,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了解,缺乏可行的环境治理方法,认为水产养殖就等于污染,必须对水产养殖进行清理,才能根除水产养殖污染。打着环保的旗号,通过划定禁养区来挤压和限制包括生猪在内的畜禽养殖发展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有的地方把所有河流、湖泊、水库周边200米、500米划为禁养区,把铁路、公路沿线某些区域划为禁养区,把自然村划为禁养区,有的县区还创建了“无猪县”,让广大农民对环保政策产生了误解,以为环保就是禁止养猪,“环保被禁止”“环保被清除”之类的说法更是屡见不鲜。因此,当前要进一步明确禁养区的概念、划定标准和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禁养区的划定和管理,引导和推动地方政府坚决、快速废止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禁养规定。规范禁养区的划定和管理,杜绝以清洁代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简单做法,是实现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和谐统一发展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畜禽粪便产生量大,畜禽养殖规模不高。以生猪养殖为例,到2018年末,规模化率仅为49.1%。规模以下农户生产能力占总生产能力的一半以上,户数占绝大多数,覆盖面广。近期随着一系列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措施出台,生猪恢复生产恰逢其时。其中规模以下养殖户比例不低。推广低成本、高速度、易操作的污染控制模式,加大畜禽粪便处理力度,提高粪便资源化利用水平,是真正需要努力的方向。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防疫计划。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

《畜禽养殖禁止区域划定技术指南》的基本要求是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基本原则是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和《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订版)》,综合考虑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和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的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居住区、文化教育科研区、 并兼顾河源区、重要河流沿岸、重要湖泊水库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保与畜牧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