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中禁止使用哪些词语?

首先是指令的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保证治愈”、“根治”、“见效快”、“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好”等绝对化语言和表述的;

(三)标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4)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

(五)含有“保险公司承保”、“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

(七)含有使人感觉自己患有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误导性陈述,以及其他虚假、夸大、引人误解的内容;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然后是广告:

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广告主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事先查验广告的批准文件和真实性;不得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真实性未经核实或者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目录和批准的广告内容。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暂停该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涉及该医疗器械的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