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学术论文范文
法院的学术论文
基层法院职能探析
自2010以来,已有600多个基层法院开通了官方微博。基层法院官微的预设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案例解读、自我宣传、新闻发布、热点回应、微博转发、话题交流、业务讨论等。但在实践中,职能定位不当、内容创新不足、互动交流不畅、专业素养欠缺等成为法院实现应有职能的障碍。
关键词:基层法院职能官方微博
基金项目:2013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层法院职能定位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号2013SJB820015)。
作者简介:徐军,法学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讲师;华振,法学硕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中国图书馆分类号:D926.2文献识别码:A篇号:1009-0592(2013)12-115-02。
2010是中国微博元年。从这一年开始,微博开始影响并深刻改变每一个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开通微博,与网民密切互动,也成为国家机关转变工作作风,实现权力公开运行的有效途径。当时急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法院,正着眼于通过制度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微博的繁荣为司法公开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互动平台。
2010 10,湖北恩施中院成为全国首个认证法院官员。到目前为止,已经有600多家法院开通了官微。表现突出的是河南省法院系统:高院于201110开通@豫发阳光微博,至2012,全省三级183法院全部开通官微。上述600多个有官微的法院,大部分是基层法院。以这些法院的官员为考察对象,可以从一个侧面探究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工作和实际职能。
一、基层法院官微的主要职能
(1)信息披露
官微成为法院与公众沟通的新平台,发布开庭公告、直播热点案件庭审成为法院官微的一项基本功能。实践中,基层法院会通过官微渠道公布辖区内典型、重大或有影响的案件开庭情况,广东、广西的法院如北海中院、广州中院等也经常借助微博直播案件审理情况。
(二)案例解读和普法
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矛盾。法院在审理新案件时,往往需要在立法初衷的指导下积极适用法律,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些猜测和争议。此外,一些与婚姻、继承、住房、环境等普遍性、民生性案件相关的判决,对公众也有很强的导向作用。法院经常通过官微分析,结合个案,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因、结果进行宣传、法制教育和法律风险提示。
(3)自我推销
法院官微的低成本弥补了基层法院官网建设人力物力的不足。一些基层法院将官微作为法院工作宣传的重要工具和对外窗口。在这些法院的微博上,经常会曝光法院或法官获得的各种荣誉、领导视察、对外交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工作创新等信息。
(4)新闻稿
官微也是重大法庭事件新闻发布的重要渠道。在知识产权日2013到来之际,顺德法院4月23日召开顺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08-2012)》及十大典型案例。当天,关伟对发布会进行了直播,并在微博中发布了白皮书的主要内容和十个典型案例的总结。@ 20065438+2003年9月26日,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宣判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回答网友提问。
(5)应对热点
2065438+2003年9月,各地法院审理了王书金、_ _、李某某、夏俊峰等多起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大案要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体现司法公开,主动占领舆论高地,受理法院利用包括微博在内的各种媒体回应外界关切。这也促使一些法院认识和运用微博的力量,取得了良好的应对效果。
(6)转发到微博。
目前基层法院发布的微博,大部分还是转发到微博。转发的类型有时事新闻、上级法院微博、同一地区的其他政法单位,比如微博。广州中院独树一帜,微博每天发布的第一条都是法律格言。还有一些法院会发布一些生活常识和保健方法。北京晚报记者随机选取了各区县官方微博中连续发布的100篇博文。经过统计分析发现,微博占24.2%,微博占11.9%为医疗保健、生活小贴士、天气预报。
㈦主题交流
在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司法为民措施,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个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让人民群众更便捷地参与诉讼,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的思想指引下,微博已经成为法院与公众实时互动、无缝对接的有效渠道。如广东省高院联合广州白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3日上午10,邀请两名基层刑事审判一线法官,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问题与公众进行微访谈。
㈧业务讨论
作为一个主营业务是专业性的,与公众没有直接日常接触的法院,其在微博中的关注者主要集中在行业内,基层法院的关注者就更少了。为此,一些法院官员扩大了少数人业务讨论的功能。2013年4月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公开发布奇虎诉腾讯案判决书,全文5万字。这条专业性很强的微博,获得的评论和转发量远远超过其他微博,而且大部分是法律人。
二,基层法院官微存在的问题
(一)功能定位不当
大量基层法院官员将自己定位为官网或官网的补充。他们发布的微博充满官方语言,发布的内容也是领导视察的流水账、总结报告、工作纪要等。虽然很难说很恶心很无聊,但至少很难让网友有兴趣和欲望与之交流,甚至无法吸引网友阅读微博的内容,更不用说自愿成为他们的粉丝。大量基层法院官员因为缺乏关注而逐渐成为死微博。
与高院不同,基层法院处理了我国绝大多数的法律纠纷,其行为直接影响法院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基层法院作为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机构,其声誉直接反映了公众对法院的观感。在法院的日常工作中,通过政府报刊、传统媒体、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全方位宣传法院的工作和成绩。如果把关伟作为另一个法庭宣传阵地,是多余的,效果也不如传统做法。(二)内容创新不够
基层法院普遍陷入案多案少的困境。在审判业务尚无法自如应对的情况下,要求基层法院开设官微,势必造成人力物力负担。目前基层法院的做法是法官担任微博管理员,或者由外人管理。由于法院人员没有专职法官专门管理,也没有合适的考核评价办法,管理人员在发布微博时缺乏内容创新的动力。转发时事新闻和上级法院的微博成为最简单安全的方式。以2013年4月24日为例,五分钟内,某县法院转发了58条微博;另一个县法院十多分钟就转发了37条微博。大部分转发内容来自@育发阳光。
虽然缺乏全国性的普遍关注,但基层法院是本地区社会矛盾最集中、公众关注程度最高的国家机关之一。一些法院可以积极利用官微,通过案例分析回应社会对热点敏感案件的质疑,提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风险,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普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适用等常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C)缺乏互动和沟通
微博是基于信息分享、传播和获取用户关系的社交平台,最大的特点是互动性。微博等新媒体的出现,创新了固有的舆论表达模式,打破了传统媒体的话语霸权,实现了弱势群体的媒体准入权,发挥了越来越强大的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法院官员的繁荣应该符合WEB2.0时代的互动特征,促进司法公开,增强司法公信。
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将发布微博视为单向宣传工具和上级下达的任务,因此忽视了与网民的互动。笔者以普通网友的身份,向105基层法院官员提出问题和建议。其中大约一半的人能够给出简单的答复,只有十几个人能够与作者进行充分而坦诚的交流。最令人惊讶的是,河南省某县法院不仅无视作者对其缺乏原创内容的委婉批评,随意转发至微博,反而将作者列入不予评论的黑名单。
缺乏专业精神
与高院相比,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存在一定差距。此外,基层法院对官方微博的重视程度远不如高级法院,人力物力难以保证。因此,微博的发布难免会出现一些错误。一种错误属于新闻传播观念和素养的欠缺。如重庆市某县法院在转发周女友受审的新闻时,仍使用已被证明是从他人处窃取的照片作为图片。经作者提醒,及时删除,未造成不良影响。但另一种错误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错误,足以对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利影响。2013 7月12日,湘西34亿集资案主犯曾成杰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微博,曾成杰的女儿,质疑她的家人从未见过她父亲被处决前的最后一面。长沙中院关伟首先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罪犯执行死刑必须会见亲属”。该微博很快遭到网友质疑,随后该微博被删除。随即,长沙中院关伟发布微博称,曾成杰在执行死刑前没有要求见家人,遗言中也没有要求。关于文章被删除的微博,长沙中院发布道歉声明,称:因微博管理者对刑法研究不够,想当然,发出错误信息,领导发现后删除。
第三,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2011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意见》指出,基层法院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人民法院基层工作牢牢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基层法院是落实司法为民的主要载体。他们应通过转变观念、准确定位、提高素养,努力充分实现司法的应有功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注意事项:
比如河北高院为了审理王书金一案,于2013年6月20日开通了新浪微博。6月25日庭审当天,粉丝数达到2万。2013年8月22日,济南中院开庭审理_ _ _ _ _,于18年8月28日开通微博,粉丝38万。
参考资料:
【1】龚丕祥。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中国干部论坛。206438+02 (7).
[2]新浪政法2012微博报道。/s/jc37T,2013-10-6。
【3】微博为什么爱“养生”。北京晚报. 2013-9-24。
[4]周强。坚定不移坚持司法为民。法律信息. 2013 (4)。
[5]李肃。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应对“案多人少”。中国法律. 2010 (6)。
[6]徐军.网络舆情司法应对的理念与策略——基于18典型案例的分析。法学。2011(12).
[7]长沙中院回应不会见亲属问题:曾成杰没有要求。南方都市报. 2013-7-14。
法院学术论文2
论法院的执行工作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执行问题。首先阐述了当前法院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然后分析了法院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关键词实施难点措施
作者简介:王力、王,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中国图书馆分类号:D926.2文献识别码:A篇号:1009-0592(2014)12-133-02。
法院执行案件是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仲裁案件,经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仲裁,被告不履行,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的工作。执行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最后一个阶段,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因为它是生效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保障。本文主要研究民事执行。强制执行是法律已经规定的执行措施,债务人必须遵守,这是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要求。由一个专门的法定机构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强制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法院已经作出明确判决,并且已经生效。但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执行通知书开始执行。执行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意义重大。因为,当事人选择打官司,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维护不仅仅是为了打合法的欠条,而是为了最终实现权利。如果只有法律欠条,无法达到通过法律实现当事人权利的目的,反而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法律的权威和法治也无从谈起。只有人民法院的执行机关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能实现民事法律程序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制的统一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一种制度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律权利的规范,法律权利就等于零。”
一、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问题是执行难。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难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是我国司法机关对判决执行情况的公认评价。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与法院执行机构的运作有关,也与当前的社会法律环境有关。目前,实施中的困难如下:
1.被执行人无法履行的。一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自然人收入低,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履行,被执行人被迫逃亡、挥霍、赖账。现在涉及到很多民间借贷。因为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行为,不是任何部门的监管和约束,它在政策上具有金融机构享受不到的竞争优势。在竞争环境下,很容易诱发金融机构违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农村金融秩序。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借款后,随家人外出,联系不上被执行人,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案件无法终结。
2.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是常有的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视生效判决,当事人个人素质低下,法制观念十分淡薄。他认为只要坚持不履行法律,就不能治疗,藐视法律权威;二是故意折腾,有的当事人即使败诉也会故意拖延履行义务,对对方或法院玩猫鼠游戏或制造各种障碍,造成执行主客观困难;三是侥幸心理,以为通过故意拖延转移财产,就可以逃避履行责任或者迫使对方让步;四是暴力抗拒执行,因为当事人之间有过去的恩怨,个别当事人在情绪的影响下走向极端,与被执行人对抗,以暴力抗拒执行。
3.协助义务人拒绝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有关单位配合、协助执行目标的一项制度。协助执行人的作用是协助法院完成任务,这应该是基于义务的概念。因此,被执行人的协助执行权应当是一项普通权利,如被违法执行,当事人损害其合法利益时的赔偿请求权。协助执行人事是根据法院的协助通知书进行及时高效的配合,以诚实信用的义务全面提供相关信息,以保证执行的理想效果,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执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代替法院行使;但是,有些被执行的标的物或者财产并不在被执行人手中,而是由一些单位和个人占有、保管,而一些与标的物密切相关的产权证书必须由相关单位进行过户,这就需要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才能完成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实现当事人的权利。
4.外部干扰。地方政府出于各种目的,往往会下达一些指令,干扰执行。比如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可能会干预一些地方企业的执行;为了安抚当事人情绪,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往往会干扰执行。由于信访维稳评估不科学等因素,地方当局迫于政绩或维稳压力,导致相关部门不顾事实真相和法院判决而干预执行。另外,各行各业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给执行设置障碍,很少配合和协助。
二,实施困难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的文化素质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一些被执行人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认为拒不执行就拿他没办法,藐视法院判决的权威,甚至纠集亲友、邻居阻挠执法,暴力抗拒执法,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第二,很多被执行人心存侥幸,认为通过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等方式,,或者玩捉迷藏游戏,可以逃避执行,或者迫使对方再次与自己谈判妥协,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三是故意拖延。有的被执行人明知逃不了执行,却有互相折腾的心理。他们以收账、时间太忙为借口故意忽悠当事人或被执行人,不及时兑现履行,增加了对方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成本和法院的执行成本。
(2)法院裁决自己的问题。
首先是裁判的素质。不可否认,目前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官,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都有所欠缺。此外,近年来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院办案人员供不应求,使法官不堪重负,从而造成审判质量低下等问题,导致当事人对判决的不满和抵触。其次,过于强调调解。目前基层法院的调解撤诉率往往达到80%以上,除了审判工作考核不科学外,主要是调解本身的特点所致。调解程序相对简单灵活,可以节省办案时间和经验。另外,调解可以不做上面,降低办案风险,降低上诉率、改判率、再审率。(三)环境问题的实施
第一,相关单位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会协助执行。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不是单靠法律部门就能解决的,而是涉及到很多部门和行业,需要很多不同部门的配合,增加了执行的难度。比如经常参与协助履行的财政部门,在法院要求协助履行查询、冻结、查封、划拨时,往往因为麻烦或者怕影响业务,而拖延履行或者拒绝协助履行。同样,要求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等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也相当困难,往往会耽误案件的执行,影响案件的执行。第二,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行。当执行对象是党政部门,或者一些地方有影响力的企业时,地方党政部门出于部门利益或者地方经济发展、税收等方面的考虑,可能会要求从大局出发、服务大局,从而干预执行行为。
行政机构之间缺乏协同作用
我国目前执行案件的管辖多以财产所在地为准,对于人财物分离、财产分散、财产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委托执行是必不可少的。而委托执行往往因为没有考核要求,增加办案压力,或者出于地方利益的保护,得不到委托法院的积极配合。并且上级法院没有有效的协调和监督措施,因此无法形成合力。
(五)缺乏强硬的执行措施。
第一,关于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多为程序性规定,很少有惩戒性规定。可采取的拘留、罚款等措施适用条件高且严格,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院长批准,程序复杂。不履行生效判决罪因其条件高、要求严,很少适用。二是出于维稳压力,法院在执行时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措施,纵容了当事人长期暴力抗拒执行,极大影响了执行的威慑力和法律权威。
三。解决执行困难的方法和措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法治为主题讨论法治中国建设。当前,要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推进行政司法领域改革,解决执行难问题,提升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法律素质。要借助法律七级,拓展法制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借助巡回审判和公开审判,审结了一起案件,教育了一片;建设完善法院公开平台,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判决流程公开等程序,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的知晓度和支持度;完善诉讼服务机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当事人知法、守法、用法。
2.改变不科学的考核指标,坚持依法调解。根据法律规定,调解应当以基本事实为依据,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此,应改变对法院调解率的强制性要求,改变和完善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考量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避免过度依赖调解而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减少因裁判混乱而引发的当事人不满和冲突。
3.加强培训和监督,提高司法能力。加大对法院法官和执行人员的学习培训,丰富法律知识,提高审判和执行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提高裁判文书和审判程序的公开性,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审判,提高和增进司法公信。
4.加快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避免司法行政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终身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让法官审判,让法官负责。减少裁判文书审查签署程序,完善合议庭评议制度和法官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合议庭独立办案和法官学习交流制度。
5.推进改革,减少司法地方化。除了着眼长远,法院的人财物应由省直接掌握,探索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办理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还要提高党员干部依法办事的思维和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否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6.完善执行组织,形成执行合力。一是加强上级执行机构对下级执行机构的指挥协调能力,构建强大的层级执行体系。执行机构不同于审判机构,各级法院的审判机构相对独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指导的职能,但执行工作强调配合,与审判组织不同。因此,需要加大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指挥协调力度,形成合力,增强执行力。二是探索执行制度改革,推进执行权与司法权分离,避免执行与审判相互影响,实现执行工作专业化。三是完善委托执行程序,完善约束机制,将委托执行纳入考核,科学限定执行期限,增强地方法院执行配合。
7.完善强制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对故意隐匿、变卖、转移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态度恶劣,暴力抗拒执法的,要完善司法解释,细化适用情形,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还应完善司法解释,扩大和明确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增强刑罚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