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标准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 * *经济保障机制,提高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理顺职工医保相关待遇保障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医保待遇目录相关要求,结合惠州市实际, 惠州市政府办公室近日下发《惠州市医保局、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国税局关于落实省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 *经济保障和医疗保险待遇目录有关规定的通知》。 《通知》调整了职工普通门诊医疗保险的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调整了职工个人医疗保险账户比例、使用范围和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进一步提高了惠州市参加医疗保险职工的门诊保障水平。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门诊* * *经济保障机制改革是通过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进行的,是体制内的“改笼”,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负担。在现有条件下,盘活沉淀的个人账户资金,提高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待遇,实行制度转轨,提高制度效率,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险的互助和经济作用。

惠城区医疗保险局对外服务窗口。(资料图片)惠州东江图片社供图

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一次性支付限额

记者了解到,《通知》调整了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的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将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1,000元调整为惠州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四舍五入为元)(对确诊为各类精神疾病的患者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22年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797元。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一次性支付限额也有所提高,每次支付限额由140元调整为200元(慢性病患者普通门诊长期处方医疗费用每次支付限额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50%)。

《通知》还调整了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根据惠州市现行政策,参保职工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的定点门诊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择一级卫生服务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政策内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分别为80%、60%和55%。调整后,职工和参保职工单建统筹医疗保险选择本市行政区域内一级(含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仍分别为80%、60%、55%;统账结合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择一级(含基层医疗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65%、60%;退休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择一级(含基层医疗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7%、67%、62%。

调整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比例。

《通知》还调整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比例。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个人账户构成调整如下: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和存款利息部分不再计入单位按不同年龄段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记者了解到,调整前,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1%转移;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45周岁)的职工,按照65438+本人缴费基数的0.3%纳入;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的职工(含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参保职工),按其缴费基数2%的规定计入;调整后,单位缴费全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账户,节流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提高参保职工普通门诊待遇。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转移也由“退休人员随其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转移(未领取养老金或退休费且其养老金或退休费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计算)”调整为每人每月定额,即惠州市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2.8。根据省医保局明确的统计口径,2021年惠州市基础养老金月平均金额为2021年惠州市企业养老保险人均养老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均养老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计算定额的标准为136元。

调整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通知》调整了职工个人医疗保险账户的使用范围,要求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者保健消费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但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下列费用:个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所承担的费用;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参保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个人在符合中医“治未病”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通知》还调整了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参保人有下列特殊情况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跨省转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得转移或支取;参保人员跨省转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之转移,特殊情况不能转移时可转入本人银行账户;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申请后,个人账户资金可转入本人银行账户;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应征入伍,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资金可转入本人银行账户;被保险人死亡后,经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转入其银行账户,或按规定继承;参保人员出境(含港、澳、台)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可将其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其银行账户。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

惠州职工医保分为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综合医保)和单建统筹职工医保(住院医保)。《通知》明确,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收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个人申报的月工资收入。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60%,按照本市上年度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简称医保缴费基数下限);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对高出部分不征收职工医疗保险费(简称医保缴费基数上限)。医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每年由税务部门和医保部门联合发布。

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月缴纳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5.6%(含生育保险费率的0.5%),职工个人按月工资的2%缴纳。

参加单幢楼职工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7%(含生育保险费率的0.5%)按月缴纳,自2023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4%(含生育保险费率的0.5%)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逐步调整单建统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使之与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保持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按个人申报月工资的7.1%(选择参加单建职工医疗保险的为2.2%,2023年7月起为3.5%)按月缴纳。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按照个人申报的月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原则上每年以1申报当年缴费基数,年内不做调整。

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或单建统筹职工医保。

失业人员和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工伤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缴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特殊群体从其规定缴费。

《通知》自2022年6月65438+2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此前惠州市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缴费标准、生育保险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对门诊经济保障和待遇清单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