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新规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一,强化门诊* * *经济保障功能。建立健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保障机制,从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慢性门诊疾病入手,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普通门诊统筹覆盖所有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支付比例从50%起。随着基金承受能力的加强,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根据门诊医疗服务特点,科学测算最低支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做好与住院支付政策的衔接。
各地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探索逐步扩大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经济负担重的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一些需要在门诊进行且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治疗进行管理。随着门诊经济保障机制的逐步完善,探索从疾病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二、完善个人账户计入方法。科学合理确定个人账户的办法和水平。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纳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以内。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拨付,拨付金额按本地区改革时基本养老金的2%左右计算,今后不再调整。
个人账户的具体比例或标准由省级医疗保险部门按照上述原则,指导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研究确定。统筹账户结构调整后,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提高门诊经济保障和改善门诊待遇。
第三,规范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可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个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和医用耗材发生的费用。
探索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保健消费以及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健全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收支信息统计。
第四,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管理服务措施,创新制度运行机制,引导医疗资源合理利用,确保医保基金稳定运行和制度保障效果。严格执行资金预算管理制度,强化资金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个人账户全过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和结算的审核。加强门诊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管,建立资金安全防控机制,严厉打击骗保行为,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创新门诊医疗服务管理方式,完善医疗服务监测、分析和考核体系,引导医疗机构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按照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建设要求,加快信息化建设,探索门诊异地就医结算的实现路径。
通过协同努力推进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长期处方制度等。,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就医。结合完善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管理措施,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和转诊。
第五,完善适合门诊医疗特点的支付机制。基层医疗服务实行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日间手术和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疾病,实行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人群付费;对于不适合打包支付的门诊费用,可以按项目支付。加快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主动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品。